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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市王姓男子去年4月11日下午騎機車,遭人檢舉行經新營區民生路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,不到1分鐘經不同路口涉闖紅燈、未打方向燈計5次違規行為,員警開出5張告發單而挨罰1200元,他質疑遭人尾隨跟拍,連續告發有違常理,台南地院認有過當而違反比例原則,撤銷原處分。
王男表示,他接獲5張告發單,竟連續於2分鐘內、不到600公尺內尾隨到住家巷口跟拍多張相片實有違常理,且舉發人有違法跟監、妨害秘密、妨害自由之嫌。
他說,執法人員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,仍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,輕率認定「民眾檢舉」不受6公里或6分鐘的限制。舉發人長距離違法尾隨連續跟拍,員警是否詢問舉發人是否挾怨報復或因有糾紛有挑釁行為、甚至舉發人有無人格異常及精神喪失等情事。
台南市交通局指出,審視王男同一天遭民眾檢舉的違規案件錄影採證光碟,發現王男違規當日從4月11日13時24分49秒至同時25分34秒止行經5個違規路段,計有4件未打方向燈、1件闖紅燈,計有5件違規行為。該局認為,5件違規案行為地點不同,先後經過不同的路口,所製造不確定風險對象也不同,自然無法將上開5次行為視為同一行為。
台南地院認為,王男騎機車行經新營區民生路段,有未打方向燈違規行為,惟因交通局因同樣的違規行為裁處罰鍰1200元,但距前案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且無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,該局仍分次處罰,有過當而違反比例原則,於法不合,因此撤銷原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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